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施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31971********,苗族,初中文化,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施秉县,住施秉县**镇**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3日被施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施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任某乙因维修房屋需要木材,于是委托任某甲帮忙寻找山林购买马尾松以及帮忙砍伐,购买山林费用由任某乙出。后任某甲以每棵马尾松150元的价格向陈某某购买其位于施秉县城关镇吴家塘村中坡组黄家湾大坡山(小地名)山林的马尾松,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他人进行砍伐,并将马尾松原木堆放在公路边。2019年2月7日,任某甲在运输马尾松原木时被施秉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施秉县林业局专业技术人员鉴定:陈某某家山林被滥伐马尾松21棵,滥伐林木蓄积17.95立方米。
本院认为,任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任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任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签订补植复绿协议,自愿退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施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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