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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城检诉刑不诉〔2019〕10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男,生于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区**乡,现住庆阳市**区**乡**村**队,农民。无党派,无前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8年9月5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4月中旬至5月初,李某某(已判决)在正在使用的庆城县**镇**村境内的**油田**采油厂**采油作业区**输油管线上打孔装卡。后李某某与雷某某、汪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窦某某等人预谋在管线上盗窃原油作案并进行了分工。

2018年5月14日,李某某窜至上述作案地点,打开阀门将管线输送的原油通过高压油管注入事先挖好的土坑内。2018年5月15日凌晨、5月15日中午、5月16日凌晨、5月16日中午,由汪某某、李某乙放哨,李某某、雷某某在李某某所挖土坑处,用抽水泵将原油抽装于窦某某、李某甲驾驶的两辆农用车后,转运至李某某家打麦场停放。后李某某经任某某介绍,将被盗的7吨原油(价值23975元)转移至任某停放在其家院内的甘**号半挂油罐车内。5月16日中午,盗窃作案被油田巡护人员发现,雷某某等人逃离现场。

2018年5月16日下午,任某与任某某驾驶甘**号半挂车将李某某等人所盗原油(纯油7吨,价值为23975元)拉运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开发区境内一收油点出售,获赃款21000元。任某某给任某支付运费5000元,剩余16000元任某某交予李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李某某等人在管线上盗窃原油后转运至任某的半挂车上。被不起诉人任某拉运原油的半挂车上的油罐是李某某购买的。任某投案之前,李某某供述是其和任某联系拉原油,其负责给车上购买油罐并安装,并未谈到任某某参与。2019年9月4日任某投案后,李某某谈到因其与任某关系不好,是任某某出面联系的任某,其并未和任某直接联系过,且任某某不知原油的来源。任某某供述是李某某让其联系任某拉运原油的。任某供述是任某某让其拉运原油的。以上三人的言词证据均有出入,不排除三人作了虚假供述的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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