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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故意伤害案)(任某)(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72********,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乡**村*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夏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本案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7时许,夏邑县业庙乡*村村民任**与任某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和争吵,后双方撕打,任**右侧第八肋骨骨折和左侧上颌额突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15日双方调解,被害人不再追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和撕打并至被害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任某主动投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任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任某与被害人任福生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得以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建议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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