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79********,汉族,中专文化,****(吉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职员,无前科劣迹。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区**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家园**栋**门***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年1月1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晚,在长春市绿园**号**区门口**饭店内,被不起诉人任某与被害人宋某某在吃饭时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双方发生厮打,任某用拳头击打宋某某面部数下,将宋某某左侧眼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某外伤致左侧眼眶内壁凹陷性骨折伴双眼复视并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绿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