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住阳原县**镇**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727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原县,住阳原县**镇**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5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10时许,在阳原县**镇**幢**号居民楼一楼冯某乙家中因为家庭内部事务意见不合,冯某乙与妻子任某某发生争吵,冯某乙被儿子冯某甲摔倒在地并骑压,妻子任某某持械对其殴打,经鉴定,冯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致被害人冯某乙轻伤二级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家庭内部事务意见不合发生打架,犯罪情节轻微,且任某某、冯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无前科劣迹、平时表现良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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