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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串通投标案)(公开版)_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鸠检一部刑不诉〔2019〕23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附近租赁房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其凡,安徽徽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无为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于同年9月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2019年12月17日分别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9月13日,无为县牛埠镇人民政府招标的无为县牛埠镇2016年老村级道路加宽改造工程即土九路、交口至涧李村环湖公路工程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社会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544578.75元。期间,李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借用芜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由李某某统一确定投标报价后,安排上述公司制作标书,并指派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代表****有限责任公司到开标现场参与开标,经过招投标程序,由芜湖****有限责任公司以2374867.76元中标。

2.2017年8月23日,无为县石涧镇人民政府招标的无为县石涧镇纯头灌区改造工程由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社会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控制价:3282049.65元。期间,李某某接受龚某某(另案处理)请求,为其借用了安徽****有限公司、芜湖****有限公司、安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四川****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由龚某某确定投标报价后告知李某某,李某某安排上述公司制作标书,并指派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代表****集团有限公司到开标现场参与开标,经过招投标程序,由安徽****有限公司以2297434.75元中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犯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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