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阳市开阳县**乡**村**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骏,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找到时任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派出所协勤的冯某某(已判刑),提出让冯某某帮忙办理驾驶学校学员暂住证,并许诺每办理一名学员的暂住证,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给予冯某某人民币60元的费用。冯某某遂利用自己协助该所民警吴某甲工作的便利,私自使用吴某甲的公安数字证书登录流动人口平台,录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提供的学员信息,将学员的《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打印后,加盖上“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派出所流动人口登记专用章”,先后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办理了50余名学员的《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先后向冯某某共支付了人民币35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接公安机关要求配合调查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吴某乙、罗某某、金某某、祝某某、贺某某、卢某某、刘某某暂住证复印件、微信聊天记录、贵州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凭证、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罗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贵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J520100-30-200112号文件检验鉴定书;
5.检查、辨认笔录:公安机关扣押冯某某持有的印章和凭证的笔录,冯某某指认伪造的证件、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冯某某和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相互辨认照片的笔录。
以上证据由侦查机关依法取得,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对本案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接公安机关要求配合调查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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