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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5105211970********,汉族,小学文化,贵州**公司员工,户籍地:四川省泸县**镇**村**号。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不批准逮捕,由该局于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5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30日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贵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任销售员工作期间,为了增加销售业绩,找到张某某(另处)为外地客户购买贵阳市居住证,以达到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网约车资格证。2020年5月至2020年7月,任某某共计购买了贵阳市居住证20余张,获取非法利益1000余元。任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为初犯、偶犯,其买卖证件是为了合法经营,退还了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退还的违法所得1000元以及被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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