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0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78********,苗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大道**号附**号**栋**单元**楼**号,住贵阳市云岩区****汽配城**出租屋,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岩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5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至202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使用自己身份证注册四套公司证件(营业执照正副本、注册公司公章、公司法人签名章),并办理了四套相对应的公司对公账户(银行卡)及对公账户U盾,以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公司证件及所开设的公司银行对公账户、U盾贩卖给微信名叫“鼠某某”的人(在逃)。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注册工商营业执照后非法出售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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