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二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住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排**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本案相关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了相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间,张某丙身为天津海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洁主管,负责公司项目保洁工作及人员管理工作,因其员工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三人真实年龄超出甲方万科物业公司入职年龄要求,故张某丙通过小广告联系制贩假身份证人员贾任远,在与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三人协商并征得对方同意后,分别通过贾某某为三人办理虚假的身份证,后朱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使用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办理入职手续。2019年9月到10月,刘某某身为天津海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保洁主管,得知张某丙使用办理虚假居民身份证的方法为保洁人员办理入职手续后,与韩某某、任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协商并征得该四人同意后,通过张某丙为韩某某、任某某、李某某、董某某、孙某某办理虚假居民身份证,后该五人使用虚假的居民身份证办理入职手续。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参与伪造身份证件的数量为1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任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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