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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任广琦)(公开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乾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2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人,住吉林省通榆县**镇**园**。无前科劣迹。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无证驾驶吉G****0号小型轿车,沿G503国道由西向东行至280公里加110米处,车辆发生失控侧滑北侧沟内撞在树上,致乘车人牟某某受伤,经乾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牟某某胸椎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一级。经乾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犯罪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现民事赔偿事宜已解决完毕,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赵某某、张某某证言;

三、被害人牟某某陈述;

四、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以及系初犯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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