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083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现住祁县**乡**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19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晋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320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村路段时,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刘某某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任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救治伤者。2020年4月22日,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山西省万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文水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5月10日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其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其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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