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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安徽蚌埠人,现住怀宁县**道**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4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02日17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县道005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县道005线**公里**米处(新安渡至练潭**公里**米)时,与沿该路段由北向南横过公路吴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本起事故造成吴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吴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取证,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拨打110和120报警电话。

2018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吴某某家属就民事赔偿双方已达成协议,并获得吴某某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能自愿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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