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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公诉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浙江省淳安县**镇****号。因本案于2020115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中午,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淳安B54040号“七星豹”牌二轮电动车沿郑鸠线由南向北行驶。13时许,途经**镇**村(郑鸠线27KM+800M)路段,因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单方面摔倒,造成乘车人王某某受伤经淳安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9月11日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赔偿,取得王某某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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