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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街道**居委会**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邓志聪,广东旭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7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任某某驾驶豫QP****号二轮摩托车(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从麻陂镇塘尾村去麻陂圩镇买兽药,当行驶至博罗县麻陂镇塘尾村塘一小组37号门前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李某甲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被害人李某甲死亡。肇事后,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因害怕被村民殴打,弃车离开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证人李某乙拨打110报警,同日17时44分,任某某在李某丙陪同下步行返回事故现场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在2020年09月14日同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170000元人民币,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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