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因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小型汽车沿S335省道从淅川县方向往西峡县方向行驶,行至该省道淅川县看守所入口路段附近时,与行人孙某某发生相撞,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到路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当场拨打110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9日,经淅川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孙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