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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沿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县,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沿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3日10时10分许,任某某驾驶贵DG****号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贵州省沿河县**镇**村小黄山路段时,货车驶出其行驶方向道路右侧,侧翻至道路右侧坎下高2.3米的坎下干田中,造成任某某以及乘车人莫某某、曾某某共三人受伤,贵DG****号轻型厢式货车车体损坏。伤者莫某某经送往沿河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事发当日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任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或者减轻处罚,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沿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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