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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瓮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瓮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地同上。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0日,被不起诉人任某驾驶贵J****号小型轿车由瓮安县**镇方向往瓮安县城方向行驶,于6时27分许,行至205省道0112公里40米(****庄),所驾车辆车头右前保险杠、右前大灯、车身右侧、右侧后视镜部位先后碰撞同向行走的被害人唐某某、彭某某,造成唐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彭某某受伤,肇事车损坏的死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于2020年01月20日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任某承担全部责任,唐某某、彭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任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家属得到谅解的法定、酌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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