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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311986********,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住贵州省惠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2日经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移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7月6日将本案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7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甲驾驶贵JT****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妻子廖某某、女儿彭某某、儿子任某乙沿贵惠高速由惠水往桐木岭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阳南环高速14公里加100米处时,车辆撞上路边防撞水泥墩与护栏,致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廖某某、任某乙受伤,被不起诉人任某甲驾驶车辆和公路设施受损,后被害人任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已取得其妻廖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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