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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未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0********,汉族,初中,个体劳动者,户籍地:新疆阿克苏市新城派出所,住址:新疆阿克苏市**路**家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4月3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0日19时54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新N6****号小型越野车,在阿克苏市**路**停车场内行驶至辉煌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前路段时,碰撞并碾压受害人娄某某,致受害人娄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任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娄颢斌无事故责任。

案发后,任某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受害人家属924552.64元,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与受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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