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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广东省高州市人, 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于2019年8月23日驾驶粤K4****号重型厢式货车载货从本市**镇往**街道办方向行驶,于07时20分途经本市**镇**村委会路段会车时越过中心线左侧路面行驶,致该车与相对方向由无驾驶证人廖某乙驾驶载冯某丙的无号牌电动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廖某乙、冯某丙受伤,其中冯某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27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任某甲真诚悔罪,任某甲方与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取得被害人及本害人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任某甲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和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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