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08日09时28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川F*****轻型普通货车在沱江西路189号人行道由北向南方向倒车时,与沿人行道由西至东方向步行的行人孔某某发生碰撞,导致孔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2020年02月26日德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任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孔某某无事故责任。2019年11月12日被不起诉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2019年11月08日任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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