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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535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83********,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货车驾驶员,住嘉陵区********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装载页岩石的川R5****号重型自卸货车,从南充市嘉陵区白燕大道上海贵族学校工地出发,经元宝山隧道向嘉陵区小方沟河堤料场方向行驶。行至白燕大道与小方沟路口右转弯时,杜某某驾驶川R4****号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搭乘陈某某从后方同向驶来,与川R5****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尾发生碰撞,导致陈某某、杜某某受伤,川R4****车受损。陈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任某某立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事后,任某某赔偿陈某某近亲属和杜某某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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