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正式职业,住安徽省凤台县**镇**路**号**栋**单元**号。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2月7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4时08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沿凤刘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台县凤刘路第五幼儿园门前路段时,在超车过程中与前方同行驶刘某甲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刮,碰撞后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向南侧翻又与停放在路外刘某乙驾驶的皖******轿车相撞,致刘某甲受伤。刘某甲后经抢救无效于1月19日死亡。事故发生后,任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处理。经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任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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