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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84********,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住衡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衡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8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独自驾驶自有的车牌为湘******重型自卸货车在衡山县**镇****瓷泥矿装满瓷泥后驶向东湖高速路口。12时40分许,任某某驾车沿永明村乡村公路由北往南途经**组路段时,与杨某某独自驾驶的车牌为湘******货车相会,因道路窄两车均停了下来。当时杨某某车后停有货车、车前右侧有比较宽敞的地方可以会车,任某某决定倒车让杨某某的货车通过。此时,被害人李某乙未戴安全头盔驾湘******二轮摩托车已驶至任某某货车车厢后,任某某在未查明车后路况的情况下往后倒车,任某某倒车三四米时,听到车后方发出响声,即又驾车往前行驶一米左右停下,任某某随即下车看到李某乙所骑摩托车倒在自己货车车厢后面,摩托车前轮钢圈被压碎,造成李某乙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的湘******重型自卸货车总质量为31000kg,整备质量为15500kg,核定载质量为15370kg。经对湘******重型自卸货车货物进行过磅,其车辆总质量为74440kg,货物超过车辆核定质量140%。

经衡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1)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湘******重型自卸货车在未查明车后情况下倒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之规定,是造成本次事故根本原因,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被害人李某乙未戴安全头盔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向D4J743普通二轮摩托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虽有违法行为,但与事故成因无关系,李某乙无责任。

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李某乙属交通事故致头颅、胸部、腹部毁损伤死亡。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20年4月28日主动到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湖中队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衡山县人民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民事赔偿部分作出判决,确定赔偿金额及赔偿责任划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已垫付62.8万元赔偿款并获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档案、身份证复印件、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集体研究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现场检验报告、刑事谅解书、收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及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扣押车辆发放通知单、领取机动车辆通知单、领取车辆通知书等、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过磅单、尸体处理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情况说明、民事判决书、证明、刑事悔过书等;2.证人李某甲、冯某某、杨某某、汪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及已积极赔偿获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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