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朔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7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住朔城区**小区,朔州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经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7日被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其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系朔州市**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山西**公司实际控制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山西省**公司管理人员。2018年春季至今,为了承揽工程、办理业务方便,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指使刘某某先后伪造了朔州市社会保险统一征缴办公室业务专用章、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MA150401070334章、山西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骑缝专用章、交GJC甲022章、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朔州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六枚印章,截止案发未使用上述印章。
2018年春季至今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了办理业务方便,还伪造了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山西中信联科贸有限公司印章、山西伟文科技有限公司印章、朔州市普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山西路众道桥有限公司印章、江苏泓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共六枚印章,其中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中信联科贸有限公司、山西伟文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朔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为挂靠合作关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为了节省时间将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加盖于收据上上报给右玉交警队。2019年11月28日朔州市公安局朔城分局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持有的十二枚印章予以扣押。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作为朔州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山西**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为了承揽工程、办理业务方便,指使公司管理人员刘某某伪造多枚印章,并使用了其中一枚山西宏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伪造印章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文件精神,可以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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