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28198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号**栋**单元**层**号,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一路**号**栋**单元**层**号。2019年12月14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2时许,任某某驾驶白色北京现代牌陕J****9小型轿车,从延安市宝塔区延大附院对面“有盐有味”附近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南门坡育才小学附近时,因任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陕延天恒【2019】毒鉴字第2046号血醇检验报告检测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24mg/100ml。
本院认为, 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鉴于任某某在归案后积极认罪、悔罪,系初犯,且其在凌晨人烟稀少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属从轻情节,其所在的社区也证实其一贯表现良好,无犯罪记录,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罪名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任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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