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迁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31987********,汉族,专科学历,迁安市**集团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镇**村**排**号,住河北省迁安市**镇**社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牌照福特轿车行驶至新万嘉**店并将车辆停放在门口。民警于2020年7月14日0时53分抽取了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血样。经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3mg/100ml。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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