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以下简称“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与其朋友黄某某等人在分宜洪祥饭店里吃晚饭,期间其饮用了约半杯多海之蓝白酒。当晚约19时40分许,黄某某的妻子罗某某打电话要黄某某赶紧回家帮助一起给小孩喂药家,于是黄某某结束饭局。离开饭店时天下大雨,被不起诉人驾驶一辆赣KR****奔驰牌越野车搭载黄某某等人从分宜洪祥饭店出发,经分宜县万年路沿钤山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准备去分宜县紫金花园,当行驶至钤山东路分宜三小门口路段时被分宜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提取血样鉴定,被不起诉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63mg/lOO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刑事立案后,被不起诉人经电话联系并传唤于2020年3月27日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20毫克/100毫升但低于200毫克/100毫升以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当场查获,未造成损害后果,其认罪态度好,具有自首情节;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系民营企业经营者,在疫情防控新形势下,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本案属轻刑案件,且证人黄某某证实其儿子生病和下好大雨等特殊情况,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工作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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