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1时,任某某酒后驾驶皖S****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利辛县张村街处,被利辛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时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