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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庐江县****社区**村民组**号,住庐江县****村民委员会**自然村**养殖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3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3时40分许,任某某驾驶皖******号“汉腾”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庐江县庐城镇合铜路往申山村方向100M处,被民警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任某某被带至庐江县中医院抽取了血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108.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任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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