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9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武乡县**乡**村**号),无业。2020年4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1时18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驾驶晋A****J号银灰色**牌小型面包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胜利桥由东向西行驶至胜利桥西北环路口东20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9.1mg/100ml。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被告人任某某血样检测,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96 mg/100 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无前科劣迹,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样乙醇成分含量为96.96 mg/100 ml,符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第三条规定的可以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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