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绛检检二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农民,现住绛县**镇**村**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0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饮酒不能开车,遂由王某某驾驶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车牌号为晋M****0白色荣威小型轿车将其送到绛县**村路段**小区门口附近,王某某离开后,因车辆未停好,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遂驾驶其轿车再次泊停,在开出两三米时,被正在巡逻的交通警察发现并抓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酒精含量127.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属初犯、偶犯,我院审查后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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