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检普通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现住吉林省抚松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长白山池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白山公安局池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任某某于2020年02月16日17时许,酒后驾驶吉F****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池西区**小区进出口卡点时,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冲突,卡点工作人员遂报警。池西分局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酒后驾车的任某某当场查获。后经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83.67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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