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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21时22分,任某某醉酒驾驶晋L*****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洪洞县**镇**村路段,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2019年9月4日,经山西省临汾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晋临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毒化[2019]第6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任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05.37mg/100ml。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时血液酒精含量经检测为105.37mg/100ml,醉酒程度较低;本案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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