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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94********,蒙古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职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于2020年5月27日1时35分许,酒后驾驶吉GK****号小型轿车,在镇赉县**镇**附近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送检的任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8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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