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包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6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底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任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认罚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18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持有准驾车型E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蒙BA****号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巴彦塔拉大街与东河东路交叉口,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血中乙醇浓度87.8 mg/100ml,属于最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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