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HN****小型轿车沿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门口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3月29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12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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