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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修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74********,汉族,**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住马村区**花园**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30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经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被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HN****小型轿车沿中铝中州铝业有限公司门口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在此执勤的修武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2020年3月29日,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12mg/100ml,符合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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