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剑阁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30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四川省剑阁县**。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8日晚其与其朋友王某某两人在下寺镇剑门花园外的又一村火锅店吃火锅,期间两人喝了一瓶小郎酒和一瓶雪花啤酒。大概21点15分左右,任某某的妻子打电话给任叫任回家照管小孩,接电话后,任某某驾驶川H34C**号二轮摩托车,沿清江路经农机局叉路口左转向宝龙锦绣方向行驶,行驶至剑阁县下寺镇清江路农机局叉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民警现场查获,任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6.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带其至剑阁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并送检。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Amg/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坦白情节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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