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千检刑事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241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千阳县**镇**村**组**号副**号,现住址千阳县城关镇**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千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千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2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陕C*****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县城望鲁路与文化路十字时,被千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任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0mg/100ml。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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