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4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2月5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任某某2020年7月被顺庆区残联评定为四级残疾;2016年9月至今按月领取150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案由顺庆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13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在顺庆区某某镇西北街行驶时,与被害人曹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R*****号小型轿车发生轻微碰撞,曹某某报警。派出所民警对现场拍照后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并通知交警出警处理。出警交警对任某某呼气酒精检测值为130.3mg/100ml,经抽血送检,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6mg/100ml。本次交通事故经认定,任某某负全责。因任某某较为贫穷,曹某某表示不再要求任某某赔偿200元损失。
2021年2月25日,在值班律师李双林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以上事实有到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液乙醇检测报告、车辆鉴定报告、残疾证、低保证、证人证言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任某某系初犯,年龄74岁务农老年人,文盲,有残疾,农村低保户,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摩托车在乡镇道路行驶,发生轻微碰撞事故负全责,被害人同意不追究责任,自首,认罪认罚,血液乙醇浓度116.6mg/100ml等情节,罪行较轻,无追究刑责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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