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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公诉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嘉陵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14日被嘉陵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5日21时许,任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嘉陵区希望城往顺庆区行驶,至嘉陵区滨江南路桓子河大桥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测试数值为:168.1mg/100ml。

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0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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