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镇**村**组**号,于2020年12月1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和朋友在高坪区吃饭喝酒,23时40分许,任银华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前往顺庆区花市街。行驶到大西街时被民警当场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mg/100m,之后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因其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亦无其他从重情节,本院综合上述情形,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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