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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涪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绵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107031979********,汉族,专科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路**号**广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由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川B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绵阳市绵州大道啤酒厂路口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9.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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