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安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74********,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六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2日交由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皖粤S*****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金安区八公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皖西大道交叉口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任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犯罪前科查询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证人陈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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