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2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饮酒后驾驶皖F*****小型轿车,沿孟山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孟山路与桂苑路交叉口南侧时,被淮北市公安局交管分局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任某某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16.1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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