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36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曾用名任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村**庄**号。被不起诉人任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2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任某甲酒后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载乘邵某某等人,沿濉溪县X015宿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孙町镇邵桥涵洞东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检测,任某甲体内酒精含量为108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任某甲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2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4月14日,任某甲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任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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