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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5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住*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4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任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J*****的灰色小型轿车,途经**镇**路1km+100处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抽取的血样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任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9.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任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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