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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5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群众,宣化区**局工作,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住宣化区**公寓**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晚21时17分许,任某某驾驶冀G1****号白色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宣化区钟楼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新门路口处,因酒后驾车被交警当场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7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 mg/100ml9。其称系在宣化**公寓家中吃饭饮酒后出来给女儿买药后途径大新门被查,并对查获经过及酒精检测鉴定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其行驶距离较短,醉酒程度较轻,情节轻微;其真诚悔罪且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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