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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任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70919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15时3分许,任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鹿鸣路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任某某于当日15时40分在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被抽取静脉血液。经检测,任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6±3.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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